一、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.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.
二、博物馆设计分为大、中、小型。大型馆(建筑规模大于10000㎡)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博物馆;中型馆(建筑规模为4000~10000㎡)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(局)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(地)博物馆;小型馆(建筑规模小于4000㎡)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(地)、县(县级市)局直局博物馆和县(县级市)博物馆。
三、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大、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,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。
四、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,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、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。
五、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,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、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,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。
六、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,保持原有建筑风貌,并应满足防火、防盗等安全要求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。
七、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现行的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(JGJ37)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,规范和规定。